法院受理后该怎么处理,应驳回起诉吗?
您问的“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受理后该怎么处理,应驳回起诉吗?”,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法院受理了本应不予受理的案件,即案件不符合上述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您的问题中“应驳回起诉”的结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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